公司章程和制度
上海根寶清洗服務有限公司
章 程
第一章 總 則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《公司法》規定執行。本章程對公司、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。 第二章 公司名稱、經營范圍和住所
第二條 公司名稱:上海根寶清洗服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區金耀南路80號。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:廚房設備.油煙管道清洗,制冷設備維修.安裝.銷售。
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
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:200萬元人民幣。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: 股東名稱 :吳良主 出資額 200萬元 出資比例 200萬元 100%
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,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。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,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,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,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四章 公司股東、股東權利和義務
第八條 公司股東:吳良主,身份證號:3428221965xxxx1910, 住址:上海嘉定區金耀南路80號;
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,做出決定時,應當采取書面形式,簽名后置備于公司。 (一)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 (二)任免執行董事,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; (三)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,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; (四)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; (五)批準監事的報告; (六)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,決算方式; (七)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 (八)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; (九)決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; (十)修改公司章程。
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、職權和議事規則
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,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由股東委派,行使如下權利: (一)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 (二)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、事項,員工的工資; (三)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; (四)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; (五)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; (六) 對聘用、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, (七)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; (八)修改公司章程; (九)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;
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
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,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,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。公司 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,任期三年,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; 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 (三)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 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; 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; (七)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; (八)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、職權和議事規則
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,設監事壹名,監事由股東委任,任期為三年,監事任期屆滿前,股東不得 無故解除其職務,執行董事、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檢查公司財務; (二)對執行董事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公司 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 (三)當執行董事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執行董事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 員予以糾正; (四)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;
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, 費用由公司承擔。
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公司承擔。
第八章 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
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 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; (二)因貪污、賄賂、侵占財產、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,被判處刑罰,執行期滿未 逾五年,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,執行期滿未逾五年; (三)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、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、經理,對該公司、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,自 該公司、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; (四)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的公司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,并負有個人責任的,自該公 司、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; (五)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。
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,對公司負有忠實義 務和勤勉義務。執行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。
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 (一)挪用公司資金; (二)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; (三)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,未經股東會同意,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; (四)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,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; (五)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,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 的業務; (六)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; (七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 (八)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。 執行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。
第九章 公司財務、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、會計制 度。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,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。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: (一)資產負債表; (二)損益表; (三)財務狀況變動表; (四)財務情況說明書; (五)利潤分配表。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。
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
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可以解散: (一)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; (二)股東決議解散;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; (四)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; (五)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,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,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,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清理公司財產,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; (二)通知、公告債權人; (三)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; (四)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; (五)清理債權、債務; (六)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; (七)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。
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應當自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,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。 債權人申報債權,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,并提供證明材料。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。 在申報債權期間,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。
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,應當制定清算方案,并報股東會 確認。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、職工的工資、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,繳納所欠稅款,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,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。清算期間,公司存續,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。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,不得分配給股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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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6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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